《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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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国有企业运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是指:(一)国有企业新设、重组、改制、兼并、破产、
2、上市等事项;(二)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三)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处置和配置,国有资产核销等事项;(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大额资金运作及支出、发行债券等事项;(五)国有企业建章立制、机构设置、人事及薪酬管理、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六)其他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核准或决定事项以书面“请示”形式、备案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议事和决策程序,做好重大事项的分析研判,合理做出决策。
3、第六条县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及时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重大事项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申请核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大事项管理的规定,及时审核相关情况后按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程序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党委(总支委、支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涉及以下重大事项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决定:(一)国有企业新设、重组、改制、兼并
4、、分立、破产、上市;(二)国有企业涉及股权转让事项;(三)国有企业IOo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四)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五)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六)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七)国有企业发行债券;(A)国有企业对外单笔超过5万元以及年度累计超过30万元的捐赠、赞助;(九)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调整主营业务;(十)重点国有企业(威州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联水电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有限公司、长盛物资有限公司、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方案;(十一)其他按规定应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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