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以下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均指单体药店。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为企业性质。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
2、负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业规定的情形。药品零售企业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在该企业,同时还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应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仅限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等。其中特殊管理药品的零售经营范围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冷藏药品、血液制品的,应当在相应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
3、执业药师资格;(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三)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药师以上职称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六)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七)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
4、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面积计算方式以实际测量为准。营业场所为2层及以上的,首层面积应符合最低标准。营业场所面积每增加60平米,应至少增加配备1名药师。(二)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周围环境应卫生、整洁、无污染;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严格分开或分隔。(三)不设置仓库的,应划分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区。(四)设在超市等商业场所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为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
5、染。(五)不得设置在不适合经营的场所。房屋性质应以不动产权证等法定依据为准,不得属于违建。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三)储存中药饮片的,应具备中药饮片储存保管条件。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营业场所L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和柜台;2 .经营阴凉保管药品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阴凉区(柜)等设施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3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 药品 零售 企业 开办 验收 标准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