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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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综合客运枢纽一体化建设,提升各运输方式组合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客运枢纽,是指在综合交通网络节点上,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服务等有效衔接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纳入投资补助范围的综合客运枢纽应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
2、合客运枢纽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库中的项目。第三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综合客运枢纽用地范围内各运输方式客运设施设备,重点包括:各运输方式间及各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间的换乘设施设备,专用匝道、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信息系统等方面。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综合客运枢纽投资补助资金,对重大综合客运枢纽予以重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用地用海需求。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第五条投资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简称投资补助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第六
3、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定位及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主要功能、设计能力与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资金额度和资金投向等。具体要求见附件Io第七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合法开工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应包括:(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备案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4、)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落实证明材料;(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文件;(五)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具体见附件2。第八条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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