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创新创业科学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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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高新区创新创业科学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肇庆高新区创新创业科学园(以下简称“科学园”)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孵化链有效融入产业链、人才链融入创新链,促进总部经济、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加速集聚,将科学园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高地、人才高地,根据有关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科学园的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园的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原则,通过企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孵化、创新人才集聚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肇庆高新区创新创业科学
2、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园区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具体如下:(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科学园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二)筹划阶段性重点工作及专项活动,协调成员单位落实有关任务并抓好组织实施;(三)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跟踪、项目审核和评审等情况,督促并及时掌握入园项目进度;(四)统筹确定有实力且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管理及定期开展考评。第三章主要领域第四条主要围绕肇庆市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绿色建材、金属加工4大
3、主导产业和家具制造、食品饮料、精细化工、生物医药4大特色产业:(一)材料科学与工程技术转化和产业;(二)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转化和产业;(三)光学工程技术转化和产业;(四)仪器科学与技术转化和产业;(五)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转化和产业;(七)软件开发与应用产业;(A)现代服务业;(九)其他与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四章企业类型第五条总部企业(一)工业总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外,核心营运及注册地设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缴纳税收的企业。(二)工业企业区域性或职能型总部。总部在外地,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运营、
4、营销、研发、培训、结算或其他职能部门,且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企业。(三)电商、跨界互联网公司或运营总部。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年,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二)具有国家高新技术资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省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拟将上市的后备企业。(三)经认定为高新区第六层次(或相当第六层次)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或从事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企业。第七条现代服务业企业(机构)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合理引进住宿餐饮、投融资、管理咨询、培训教育、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法律、会计、设计、专利代理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机构)
5、。(一)申请入驻的专业技术服务企业(机构)应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具备研发的硬件基本条件及具有正在研发的项目。(二)申请入驻的住宿餐饮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应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经营业绩,业界口碑好,具备有效的企业资格,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及资源带动作用。第五章准入条件第八条入驻的企业根据其租赁场地所在的分区、楼栋、楼层进行分类,具体标准如下:(一)租金与物业费。A区A1-A5栋租金为25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6元/平方米/月;B区B1-B4栋租金为20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5元/平方米/月;C区C1-C8栋租金为25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5元/平方米/月;B5栋宿舍租金为:套间按1300元
6、/月,多人间按750元/月;物业管理费2元/平方米/月。租金的具体执行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业主单位商定,第三年起需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年按5%进行递增,入驻企业均需自行装修,并根据企业性质、投资规模及强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决定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二)产出效益及税收贡献。A区(包括A2、A4、A5栋):单位产值不低于7500元/平方米,税收贡献不低于600元/平方米;A3栋(如餐饮服务业)单位产值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税收贡献不低于300元/平方米。B区中试与产业化区:单位产值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税收贡献不低于300元/平方米;C区科研实验办公区:涉及研发类的项目可酌情
7、降低产出及税收要求,涉及生产类的项目参照B区标准。(三)环境保护与综合能耗。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没有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和重金属;综合能耗须符合园区单位产值能耗规定。第九条入驻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国家、省、市、区关于孵化器、高企、工程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创业扶持等普惠性优惠政策。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及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企业承租期满仍需留驻的,经申请批准后可续签合同,续签的租金不再享受优惠,一律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到期还未能退出的原则上每年租金在市场价基础上按10%额度递增,依此类推,上不封顶。第十一条科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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