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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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 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 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 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 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 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2、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 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 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 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 布。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 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 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 理机
3、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 质监站、省公路局。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 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 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 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 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 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
4、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 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第H一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LOO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 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 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 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 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
5、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 体的评分计算见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2)。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 行为由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 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 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 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等评价人对 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厅质监站、市质监站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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