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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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区治理第三章社区建设和服务第四章社区工作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龙港市“市管社区”扁平化 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加强社区服务与治理,促进社区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港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内的社 区治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供一定居民共同生活的地域范围,是 龙港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共富单元、高标准服务的幸福单元、高 品质生活的美好单元、高效率治理的自治单元、高水平安全的平 安单元。本条例所称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2、,通过“市 管社区”的体制机制创新,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力 量,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建设人人有责、 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的活动。第三条【扁平化治理模式】 龙港市构建党建统领下的“市 一社区一网格,扁平化社区治理模式。龙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统筹社区治理工 作,将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社区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导、监督和考核。实行社会治理和城市运行两个中心一体融合管理,横向联通 基层治理平台,纵向贯通省市数字化改革重点应用,确保市级指 令直达社区、贯通网格。确立网格
3、在社区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明确网格为社区的最小 治理单元。第四条【数字赋能】 按照数字赋能、高效协同、整体智治 的要求,构建“一网统管”平台,推进基层治理大脑和智慧社区 建设,以数字化改革牵引社区智慧化水平提升。第五条【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龙港市构建以自治为基础、 法治为根本、德治为支撑、智治为保障的四种治理形态的融合机 制,建立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大社会主体的联动机制,从而实现社区治理共建共治共 享机制。第二章社区治理第六条【职责承担】 龙港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原属于乡镇的 服务性、事务性的工作事项,通过委托或者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 交由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
4、量具体承担。依照前款规定交由社区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具体承担的 事项,由龙港市人民政府编制目录清单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七条【购买服务】 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社区 自治组织、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 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期限、服务价格 以及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龙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目录清单 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委托 和购买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不宜继续委托和购买服务 的事项,应当及时收回相关管理权限。第八条【网格配置】从管理有效、服务便利出发,科学划 分网格,通过设立微网格延伸治理触角
5、,对商务楼宇、各类园区、 商圈市场等可划定专属网格。配强网格力量,每个网格至少要配备一名网格长、一名专职 网格员、一名兼职网格员、一名包联干部担任的网格指导员,其 他网格力量可以根据网格情况配备。第九条【网格管理】 落实网格员队伍全链条管理、网格事 项准入制度,建立网格事件全流程闭环处置、平战转换等工作机 制,网格事项通过社会治理中心与部门形成闭环。第十条【议事协商组织】 社区应当成立若干个由社区居民、 驻社区单位、其他组织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社 区议事协商组织。社区议事协商组织人选要报社区党组织批准。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应当围绕区域性、群众性和公益性问题, 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驻社
6、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建立灵活多样的协商 议事制度,畅通社区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第十一条【业委会管理】社区应当加强小区业委会管理, 规范小区业委会议事程序,落实住宅小区重大事项决策“三审两 公开一备案”和住宅小区“业财代理”等制度。三审两公开一备案”是指在小区(社区)党组织的统领下, 经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小区重 大事项决策按照“业主委员会审议、小区(社区)党组织审核、 业主(代表)大会审定、议事全程公开、实施情况公开、决议结 果和实施结果报社区备案”的程序进行决议和实施的工作机制。“业财代理”是指住宅小区业主共
7、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 不具备专职财会人员自我管理的情况下,经业主(代表)大会决 定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协助对住宅小区业 主共有资金办理会计业务,并接受社区以及业主对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指导或监督。第三章社区建设和服务第十二条【建设服务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 民间组织、驻社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的多元化主体协同作用, 强化党组织统领下的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服务中的具体组织 者和实施者作用,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民间组织。第十三条【设施建设】 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 化运营的方式,围绕十五分钟生活圈,结合历史沿革、常住人口 规模等因素,打造
8、以“共享社、幸福里”为主要内涵的统一 “标 识、标配、标准”的社区服务综合体。第十四条【服务功能】规范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 事项,结合社区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保障范围,围绕居民多元化 需求,以养老和托育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内容,完善社区政务、 教育、医疗、托幼、养老、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服务功能。第十五条【社区活动】 积极引导支持各类民间组织参与社 区治理活动,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治理活动中,实现 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第十六条【志愿服务】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志愿者组织, 开展以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区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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