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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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规定为避免人身触电、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对生产运行的影响、火灾爆炸及其他各类电气 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工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3 )等规范要求,制 定本规定。1 .本规定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2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2.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按临时电源,确需时必 需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对走位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 应符合相关动火要求。独立施工区域的临时用电必需由临时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临 时用电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2.2 临时用电申请单由检修
2、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经综合 管理部负责人审批,临时用电接电必需由具有上岗作业资质的电工接电,其他任何人员不 得擅自接电。2.3 凡是检修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的,必需在检修安全作业证上注明临时用电证 已办理并由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3 .临时用电期限: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别状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生 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临时用电超过1个工 作日以上的,当天工作终止时应切断现场配电箱供电电源。超过5个工作日,所在部门负 责人应主动续证,续证手续与审批手续一致。未续证也未通知相关人员停电的,视为无证 作业。对生产区域内较长期稳定
3、使用的临时用电,可通过书面报告并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 临时用电许可证期限可按使用需要延长。对于大修的临时用电期限,可一次性办理至大修 终止。4 .特别条件、场所检修作业的规定:4.1 雨天时,阻止室外作业,岗位应联系电工切断电源。特别状况下在雨天抢修、检 修设备时施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电工到现场检查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落实状 况。4.2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 不得超过12伏;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需选用二类以上,并有专人监护。4.3 防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设备规定:4.3.1 防爆区域内的生产用电设备以及较长时间放置在防爆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应使
4、 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4.3.2 防爆区域内非生产性短期用电设备,确实无法采取防爆措施的,应办理相关用电 手续,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定期检查。4.3.3 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的移动用电设备,必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5 .对临时用电线路敷设的规定:5.1 严禁擅自接用、拆除电源,对擅自接用、拆除电源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电气故障 应由电工排除。5.2 临时电源线在穿越厂内主干道是,应架空或埋设。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 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线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 ,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0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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