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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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十四五”地表水国省考断面目标设置和水质提升要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省水治办关于印发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以及市污防指关于印发2021年度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的通知(宿污防指2021)5号)要求,修订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强化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水污染防治责任、切
2、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实行“双向补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其中,列入省区域补偿考核的断面,市级不再重复考核;对省区域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明确相关县区的分担责任。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补偿区域覆盖全市,包括全市主要河流跨县(区)交界断面,南水北调东线控制断面,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控制断面,突出主要水域、水质较差或不能稳定达标水体及“十四五”国家、省级考核等要求,既体现流域全覆盖,又突出重点。水质补偿目标根据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工作目标要求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要求等设定,对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明确。(二)结合实际,便于实施优先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对目前已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考核断面,适时启用自动站监测结果作为依据;对目前无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考核断面,以手工采测数据为依据,同时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站计划实施,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优先选择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市考、各类控制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综合考虑上下游重要河道水环境质量工作目标,按照“入湖河流严控氮磷、陆域河流全面达III”的原则设置水质目标,原则应严于国家、省水生态
4、环境保护工作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三、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一)补偿断面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列省区域补偿断面,第二类为市域跨县区、跨功能区河流交界断面。(二)考核因子选取高镒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三)水质目标陆域河流断面全部按照III类目标执行;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的总磷指标按O.15mgL执行,其余补偿断面总磷仍按照0.2mgL执行。(四)补偿方式列入省区域补偿断面(第一类断面):市级不重复考核,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资金解缴及使用等按照省区域补偿方案执行。市域跨县区、跨功能区河流交界断面(第二类断面):当断面水质
5、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当水质达标时,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受闸坝控制等原因滞流时,若断面水质超标,则由上游地区按照顺流核算补偿资金的30%补偿下游地区,断流或逆流时,上、下游地区之间不补偿。具体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断面类型、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等见附件。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补偿标准1 .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的标准:(1)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50万元;(2)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75万元;(3)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2 .补偿断面水质达标时,由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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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水环境 区域 补偿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