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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为促进创新要素集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 级,创新人才引进和科技合作模式,根据嘉兴市中长期创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1-2020年)和嘉兴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建站单位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研发机构 为依托,以科技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关键 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般为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二、工作内容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
2、站主要工作内容1 .为建站单位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与指导;2 .围绕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由院士专家领衔,组织院士专家团队与建站 单位团队协作攻关;3 .引进院士专家的技术成果,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品 牌;4 .为建站单位培养高端专业人才;5 .完成由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共同确定的其他合作项目。三、设立与申报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的基本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良好的 科研、生活条件。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在2亿元以上,年利税在500万元以上.对于符合 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的企业、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及产业园区
3、、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等,在产值、利税、规模等方面视实际情况确定;2 .建站单位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 团队;3 .与一名以上院士专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且有1个以上的签约项目付诸实 施;4 .建站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高度重视,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 土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合作平台、重点(工 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 单位,在申报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时可予以优先。第五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认定与命名由建站单位提出院士专家工
4、作站建站申请,经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 小组评审认定,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命名,报省院士专家工作指导协 调小组备案.四、组织管理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1 .市委组织部和市科协会同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成立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 调、评审认定、考核评价等。2 .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具体负责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 联系、协调、服务、考核和管理等日常工作。3 .建站单位设立专门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 管理事务。第七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
5、职责1 .负责制定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2 .负责制定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与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工 作站评审与认定工作;3 .负责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工作 站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4 .负责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期限内的动态管理,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认 定与撤销命名的建议。第八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1 .掌握全市企业、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需求,及时组织相关 单位与院士专家开展科技对接活动;2 .负责受理建站单位的申请,积极协助建站单位完成建站前期准备和院士专家联系 服务工作;3 .负
6、责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认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4 .负责各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与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5 .组织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做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成果宣传推第九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单位职责1 .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制度;2 .负责制定合作计划,组织推进项目实施;3 .协助落实工作站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4 .落实专门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团队驻站的科研和生活保障。五、政策支持第十条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给予以下支持:1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院士专家资源,对我市认定的建站单位由财政分批补 助资金20万元,作为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条件建设经费。该项经费按照财政分级
7、管理的 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本级的建站单位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2 .我市在人才引进、项目申报、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 站单位给予重点倾斜,特别是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联合申报,符合本 地产业发展要求,对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价值,涉及本市重点发 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在立项审批 和经费扶持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3 .在同等条件下,各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项目应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重点科 技或产业支持项目。六、考核评价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与考核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建站一年以
8、上的工作站进行绩 效评价与考核。绩效评价与考核的要素主要包括:1 .建站单位基本规模;2 .建站单位在本行业或本区域主导产业中的地位;3 .工作站引进院士专家和创新人才数量;4 .工作站引进成果转化项目或合作开发项目的等级和合作研发项目推进情况(参照 科技部门各类项目等级确定);5 .上述项目的预期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和产业引导作用);6 .建站单位的研发实力(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7 .建站单位对工作站的研发投入;8 .建站单位的工作站管理体系的完善情况.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对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工作站,分批给予 建站单位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作站限
9、期整改,整改达到合格后,再给予 建站单位相应的补助资金。第十二条管理期限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 建站单位中请,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协调小组核准后予以延续。管理期间没有按照 要求开展工作的,或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七、附则第十三条产管理办”由市笆箜工作站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青岛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更好地发 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 新创业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
10、基地)的目的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 才柔性流动平台,更好地发挥高端人才的科技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 位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数量、 布局、专业设置以及与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沟通、协调指导,拟 定全市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管理、服 务工作,研究、解决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 困难等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管委人事部门等具体负责组织本辖 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工作站,指导辖区内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工 作,协调解决有关
11、问题,做好各项服务。第四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走产业化发展之 路,以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主体,以专家主持的 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支撑.第五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 事业单位主导的形式,坚持“建设一个站(基地),打造一支专家团队,培养 一批人才,孵化一批企业,促进产业发展,服务一方经济”的原则,不断完善, 逐步发展.第二章专家工作站的设立及终止条件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 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
12、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四)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 家顺利开展工作。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 工作站情况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到各区市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 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家、项目的需求情况,同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的 专家与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技术对接,最后根据双方对接情况确定设站单位.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部分单位为专家 工作站后备单位,纳入重点帮扶范围,优先享受推荐高层次专家
13、、政策指导等, 并在设站时予以重点考虑。第九条专家工作站的名称主要依据设站单位确立的研究课题以及所在行 业特点来确定,一般称为“青岛市*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统一颁牌.第十条 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 的,或者因设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 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第三章专家工作站考核及专家服务基地设立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院土(专家) 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2014) 5号)文件要求,每年对 已经批准建立并运行满一年的专家工作站及其科研成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隙局对符
14、合条件的专家工作站评出“优 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 次性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对考评“不 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将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设 站资格。对专家工作站产生的优秀科研成果,给予一次性成果奖励。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授予 “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地”称号,纳入省、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推荐选拔梯队培 养范围.第四章 设站单位的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站设立后,设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 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设站后两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内部管
15、理 制度,做好与专家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专家 服务基地设立后,继续执行设站单位制定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第十五条设站单位与专家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尽快开展研究, 尽早取得效益.对创新性较强、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项目,鼓励申报科技立项。第十六条设站单位要为入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后勤环境,并根据合 作项目情况配备必要的资金,选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助手,方便专家 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七条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 归设站单位所有,设站单位与专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 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 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底或 项目终结时,设站单位要逐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年度(或本项目) 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第五章入站专家的职责及权利第十九条 进入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的专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和设站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聘书,聘 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需要可随时续签。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增加新的专家 的,由设站单位逐级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随时入站.第二十条 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 由负责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