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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灸协会(筹)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艾灸协会”。英文译名:缩写名称:第二条 艾灸协会(筹)拟由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 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 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 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艾灸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 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福祉。第四条:艾灸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 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 大众
2、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第五条:艾灸协会(筹)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的中 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 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 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 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第四条 艾灸协会(筹)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 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艾灸协会(筹)遵照国 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 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 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
3、据行业发展需要和 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 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 贡献。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 艾灸协会(筹)的业务范围:(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济 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 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中医艾灸产业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 等信息,开展信息服务。(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四)开展与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 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内优秀
4、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艾灸疗 法和艾灸产品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中医艾灸行业艾灸疗法 和艾灸产品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提供技术成果推广和转让中 介服务。(六)举办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 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艾灸产品和服务。(七)编辑出版中医艾灸行业刊物、简报,为行业发展服务。(八)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业和中医艾灸产品行业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医艾灸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 范中医艾灸行业行为;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 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
5、活动的争议, 维护其合法权益。(九)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现新规律。(十)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揭示艾灸学基础理论实 质和客观规律。(十一)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阐明艾灸防治疾病的 机理或原理。(十二)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觉和整理艾灸医 史、文献。(十三)组织和领导科研人员开展艾灸标准、信息化的研究并建 立中医艾灸软科学系统。(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六条 艾灸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七条 申请加入艾灸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艾灸行业相 关产品和服务的企
6、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艾灸协会 (筹)会员:(一)拥护艾灸协会(筹)章程;(-)有加入艾灸协会(筹)的意愿;(三)诚信经营,社会诚信记录良好,在中医艾灸行业产品和服 务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艾灸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艾灸协会(筹)的活动;(三)对艾灸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享受艾灸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五)提请艾灸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
7、侵害;(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七)艾灸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医艾灸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艾灸协会(筹)的决议;(二)维护艾灸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艾灸协会(筹)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艾灸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 先进经验等资料;(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七)执行艾灸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艾灸协会(筹) 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
8、经秘书处讨 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艾灸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四)有损害艾灸协会(筹)名誉或违背艾灸协会(筹)宗旨行 为的;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艾灸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 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
9、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 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 会。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艾灸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筹
10、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十)领导艾灸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艾灸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 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对艾灸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 会审议;(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11、时,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艾灸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四、六、 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 理事人数的1/3) o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艾灸协会(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艾灸协会(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1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四条 艾灸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中医艾灸行业2年以上,熟悉中医艾灸行业情况,具 有中医艾灸行业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第二十五条 艾灸协会(筹)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艾灸协会(筹)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
13、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艾灸协会(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艾灸协会(筹)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艾灸协会(筹)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 书处作为艾灸协会(筹)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14、艾灸协会(筹)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 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三)监督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活动;(四)督促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 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艾灸协会(筹)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艾灸协会(筹) 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艾灸协会(筹)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艾灸协会(筹)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 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二十八条 艾灸协会(筹)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 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
15、席理事会。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艾灸协会(筹)日常经费主要由中医研究中心负责 筹集,不足部分通过中医艾灸行业同仁自愿捐款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 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予以补充。第三十条艾灸协会(筹)免收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艾灸协会(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艾灸协会(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艾灸协会(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艾灸协会(筹)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艾灸协会(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 受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艾灸协会(筹)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艾灸协会(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一般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艾灸协会(筹)修改的章程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