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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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推进学科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XX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XX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属的所有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第三条分支机构是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XX省中医药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直接冠以“XX省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第五条分支机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
2、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开展科普宣传,提高民众养生防病能力。第六条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学术活动、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本会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备案。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会学术部归口负责分支机构相关具体事务。第八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和学科的分化,某专业学科或领域有必要建立分支机构以加强学术交流,建立
3、专业委员会后原则上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三)有规范的名称;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省内及国内学术活动并编辑有关学术资料。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名提议,2名以上附议,作为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
4、的意见。(二)由本会组织论证,提出论证意见。(S)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四)筹备成立。自批准成立后,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第三章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第十条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力求精简,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2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委员会委员数不得少于30人。第十一条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产生3名常务委员,支撑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甘于奉献。(二)在本学科专业具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S
5、)身体健康,原则上到届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时不超过56周岁),博导不超过65周岁。(四)XX省中医药学会会员。第十三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专业内具有精深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S)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及其他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第十五条本会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确需兼任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最多不超过两个,同时任职不得超过三个。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全国及国际学术组织分支机构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应在本会备案。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
6、。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最多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隔届可以再任。第十八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第十九条鼓励分支机构发展青年委员,青年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XX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S)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四章组建与换届第二十条分
7、支机构组建及换届选举应坚持和谐、团结、民主的宗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不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必须换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超过一年,分支机构不能协助学会开展换届筹备的可由学会直接组织换届。第二十二条组建及换届工作由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学会学术部组织实施。筹备领导小组由学会有关领导、学术部有关人员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组建及换届程序:(一)新组建分支机构及换届分支机构由学会发文,委托各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经学术部进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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