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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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 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云 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人口包括以下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依规纳入最 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二)特困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低保边缘
2、家庭财产规 定的家庭。(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 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五)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及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 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 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 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六)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低收 入人口认定工作。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申请对象相关信息
3、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申请受 理、初审、认定结果告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家庭经济 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低收入家 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有 序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人 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第六条 家庭人口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
4、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 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 人员;(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第七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 个月内获得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 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 项目。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所得到的平均数。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 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
5、性补助;(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工会发放的困难职工帮扶金、慰问 金等;(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四)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其价值按提出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 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 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 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财产 认定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九条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的 刚性支出主
6、要包括:(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 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 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 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 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 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 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 范围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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