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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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本性1时代性2法规性修订特点:(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区直接管理义务教育学籍,直属初中学籍拟将纳入属地化管理区直接管理义务教育学籍,直属初中学籍拟将纳入属地化管理(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
2、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新生入学只能推迟,不能提前新生入学只能推迟,不能提前(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凡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杜绝跨施教区组织招生行为,逐步限制跨区流动择校杜绝跨施教区组织招生行为,逐步限制跨区流动择校(二)新生入学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
3、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1、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表述改为表述改为“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2、入学条件按照我市、入学条件按照我市“五证五证”齐全的入学基本原则和相关文件执行齐全的入学基本原则和相关文件执行3、公办为主,统筹安排原则,相对就近、公办为主,统筹安排原则,相对就近4、明确了流动人口的界定,六城区为中心城区,六城区间流动不算、明确了流动人口的界定,六城区为中心城区,六城区间流动不算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二)新生入学第八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新生无故不
4、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明确了发放入学通知书的时间,不得推迟,对招生节点也提出要求明确了发放入学通知书的时间,不得推迟,对招生节点也提出要求(三)学籍建立第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校应该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校应该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管理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管理(三)学籍建立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
5、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1、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出明确要求出明确要求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四)转学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
6、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1、迁户口、迁暂住地、迁户口、迁暂住地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五)转学第十四条:1、取消借读、取消借读2、转入学校首先提出接受申请、转入学校首先提出接受申请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四)转学 第十六条: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明确了每个流程时间节点,明确了每个流程时间节点,10个
7、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系统会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系统会自动默认同意,强化了行政监督和审批要求。自动默认同意,强化了行政监督和审批要求。(四)转学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初三第二学期中考报名后,不再办理转学,要告知家长初三第二学期中考报名后,不再办理转学,要告知家长(五)休学复学第十八、十九条:(1)疾病(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总课时的1/3)(2)出境(3)犯罪判刑(4)其他不可抗拒原因(5)严重传染病1、对各类情况明确了申请材料要求、对各类情况明确了申请材料要求2、对严重传染病,学校可强制要求休学、对严重传染病,学校可强制要求休学3、
8、新增出境、犯罪判刑类休学、新增出境、犯罪判刑类休学(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明确了休学起始时间明确了休学起始时间(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1、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生、学校均需要履行义务、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生、学校均需要履行义务教育权益和责任教育权益和责任2、回原年级就读,视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回原年级就读,视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五)休学复学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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