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附路权保护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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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道 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未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原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 使责任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困惑。对此,建议:(一)明确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二)建立专门的事故认定机构;(三)扩大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救济程序;(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的素质能力。通过完善法律法 规,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词: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救济程序一、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需的条件。所有组成元素的存 在构成了 一般侵权行为,组成元素
2、的缺乏可能导致侵犯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原则决定了具体的组成要素,而不同违法行为所对应的组成要素也各不相同。不 同责任原则下的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肇事者需要受到 批评,在公平原则下,双方都不应有过错,同时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无罪责 任原则。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一般侵权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在一般侵 权的构成要件中,特别注重对过错与违法性进行区分。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并没有对过错是否与违法性之间存在联系进行全面的规定。另外道路交通事故 中不一定存在过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机动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 益者依旧承担责任的,一般这种交通事故责任被认为是过失。
3、(一)损害在传统民法上,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共同组成了侵权行为损害。1 .财产损害人身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统i被称为财产损失。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 中可以根据侵权的客体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指损害财产本身;第二种是指损害人 身权利,如健康权、生命权之类的从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害也是交通事故 中出现最多的一种损害类型。2 .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受害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失。非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中主要 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权利人伤残甚至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金钱虽无法弥补精 神层面的损害,但却是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法因果关系的两条脉络。这两条脉
4、络 始终贯穿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结果的判断和认定过程中,第一,真正的原因与结 果的关系;第二,在法律这个方面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是构成民 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道路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的结果 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然而,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道 路交通活动中的各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其事故发生后的损害结果同样是否会造成 因果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一般采用“三段论”的方式对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种结果:即 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和责任认定的结果,对当事人
5、的权益 影响较大。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上来看,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某些 情况下会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抗衡。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三种 责任类型: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各方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只需要 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虽然过错通常会在行为时看行为人主 观状态,但它与行为本身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它对过错的认定通常使用客 观的标准进行判断。换言之,依照交通活动中的一些法律或者政策卷基础,对于 那些违法性的行为都认为是过错的,因此需要注意道路权益及人们应该履行的义 务。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
6、解释进行研究,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展 开重点分析,发现我国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不明根据我国目前所施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公安机关依职权做出的事故认定书,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在本质上只是一个证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它的性 质,并不能判断出其到底是书证还是物证,或者是鉴定意见。尽管在法律对事故 认定书进行了一些规定,即将其视为评价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但是,在法庭诉 讼中,当事人他们不满意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不能要求法院更改事故责任,同时也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通常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干预行政,即使该事故认 定书存在责任分配不平等
7、也不会对事故责任进行更改。虽然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 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 复议申请进行驳回,这就导致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时无法进行申诉,这样就 丧失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最根本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特点。而我 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将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我国在 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上绝大多数都已经将其包含在具体行为中,这样就导致了事故 中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没办法采用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这导致了对 事故认定书的定位和与证据属性的冲突。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定,简要程序事故不适用于复核,从这个角度来看,交
8、通事故各方希望通过复 核过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想法最终难以实现。(二)交通事故认定监督和制约机制存缺陷根据中国法律,公安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后,其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只能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将其作为推动行政诉讼活动。确认责任不 适用于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复核程序是公安全机关上一级监督下一级公安全机关 的内部监督渠道,也是双方申请程序的唯一途径的救济。但是,公安机关领导与 领导的关系优劣,内部监督和控制的弊端明显。由于交通事故处理是基本的公共 安全机构,其上级主管部门不会到达省级公安机关,这样就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 义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复核时做到公平公正,即便是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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