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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一、一、 引言引言 我国广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广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鉴于皖南山区当地水面较多的情况,不少农鉴于皖南山区当地水面较多的情况,不少农户承包了鱼塘,籍此养家糊口,又发展了当户承包了鱼塘,籍此养家糊口,又发展了当地经济。郑涛是当地个体养殖户,近几年承地经济。郑涛是当地个体养殖户,近几年承包了约包了约15亩鱼塘。虽称不上养殖大户,但亩鱼塘。虽称不上养殖大户,但每年亦有不少收获。去年年底,本想有个好每年亦有不少收获。去年年底,本想有个好收成,没曾想,自己承包的鱼塘接连有大批收成,没曾想,自己承包的鱼塘接连有大批鱼
2、死亡。郑涛目瞪口呆地望着自己多年苦心鱼死亡。郑涛目瞪口呆地望着自己多年苦心经营、已具规模的鱼塘,心如刀绞经营、已具规模的鱼塘,心如刀绞二、二、 案情案情 2003年年12月月20日,养殖户郑涛发现自己承包日,养殖户郑涛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经查系城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经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郑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郑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交涉。交涉。2004年元月年元月3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在此期间,因污水进新辅设了一条
3、排污管道。在此期间,因污水进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2004年年2月月10日、日、2月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染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而死亡。 郑涛认为,此次生活水污染导致库存的郑涛认为,此次生活水污染导致库存的1万余斤万余斤成品鱼严重异味而不得不廉价出售,另有成品鱼严重异味而不得不廉价出售,另有3000余斤鱼有浮头并死亡。按每斤余斤鱼有浮头并死亡。按每斤2元计算仅鱼损就元计
4、算仅鱼损就2万余元,鱼苗损失万余元,鱼苗损失7000元,另有消毒费、抽元,另有消毒费、抽水电费、水质检测费用等,合计经济损失水电费、水质检测费用等,合计经济损失39992元。为此,郑涛提供证人证明,污染时元。为此,郑涛提供证人证明,污染时每天死鱼多在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另有证人证明,污染鱼斤;另有证人证明,污染鱼因有异味而以一元一斤购买;当地渔政监督管因有异味而以一元一斤购买;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万余元;当地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另有华醒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排污管道污
5、染;另有华醒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于是,郑涛向当地法院起系由市政公司使用。于是,郑涛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当地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诉,要求当地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39992元。元。 三、一审裁判要旨三、一审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公司管理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于第二中学操场北面,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于第二中学操场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该操场北面的污水塘,再从污水城市污水排向该操场北面的污水塘,再从污水塘西侧的明沟流向长江支流。数年前华醒公司塘西侧的明沟流向长江支流。数年前华醒公司在建设中优化环境,将排污明沟变为暗道。在建设中优
6、化环境,将排污明沟变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郑涛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郑涛的鱼塘内,造成鱼塘内鱼变味、死亡。原告虽的鱼塘内,造成鱼塘内鱼变味、死亡。原告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有损害的事实,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无法确定赔偿额。故判决驳回证据予以证实,无法确定赔偿额。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 郑涛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承认有损害的事实,对有郑涛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承认有损害的事实,对有关证人的证词也予以采纳,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难以关证人的证词也予以采纳,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难以接受,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接受,上诉要求依法
7、改判。2004年年2月月11日,自己曾日,自己曾书面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等人到鱼塘实地勘书面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等人到鱼塘实地勘验并作了详细的勘验检查笔录,认定我户损失为验并作了详细的勘验检查笔录,认定我户损失为32992元。渔政监督管理站元。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记载:记载:2003年年12月月20日以来,该养殖户承包的池塘水面约日以来,该养殖户承包的池塘水面约15亩,经实地勘察,因工业废水污染造成亩,经实地勘察,因工业废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公斤成品鱼出现严重异味,无法食用,经济损失品鱼出现严重异味,无法食用,经济损失32992元。元。 当地市政公司辩称,郑涛
8、提交的关于鱼损的证据不当地市政公司辩称,郑涛提交的关于鱼损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损失状况,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并没有因果能认定其损失状况,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另外,该排污管道是华醒公司搞的,建关系的认定。另外,该排污管道是华醒公司搞的,建设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说明,无法纳入市政管理中。设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说明,无法纳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与市政公司毫无关系,侵权主体是排污单位,此次污染与市政公司毫无关系,侵权主体是排污单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也只能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也只能减轻排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减轻排污单位的责任,而不
9、是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问:1.一审判决中涉及证据时采用了什么原则?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什么原则? 2.如果你是二审法官,你该怎样判决?为什么? 答1:“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原则 2:判决:撤销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内赔偿郑涛鱼塘损失32992元。 原因:当地市政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水排放进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郑涛在鱼塘被污染后,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对鱼塘污染进行勘验,并按当地同等塘口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具有客观真实性,市政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份证据不妥,应予纠正。关于郑涛索赔二次损失7000元,
10、在未彻底解决鱼塘污染的情况下,因其盲目购进鱼苗放养,造成的损失应自已承担。 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较难认定。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先要确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环境污染损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内容,通常不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难就此因果关系作出直观判断。因此,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负责举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
1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加害人 要推卸责任的话,加害人须举证证明损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与自己无关。 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笔录,按照当地同等鱼塘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较为客观与公平。既有损失,理当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免予承担责任。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