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征询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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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 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 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 际,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 创业,根据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佛府办(2018) 43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2-2024 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工信(2022) 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2、,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 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 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 司)、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第二章扶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辖区内 的融资租赁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落户奖励:(一)融资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2% 给予其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 JTG o
3、(二)金融租赁公司: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 给予落户奖励2500万元;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 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2000万元;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 照第(一)标准即2%比例奖励。落户奖励采取分阶段给予方式。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 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奖励金;当融资租赁累计 业务发生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奖励 金。第五条给予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经费扶持。总部注册地在高 明辖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 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第六条 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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