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事项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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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事项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二、实施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 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 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
2、级的机关发给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三、受理条件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土 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 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 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 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 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 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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