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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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土地权属人和社会 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奖励扶持对象:(一)用地容积率低于1.2【实业类,2018年(含)以前出 让的低于0. 8】或L 8 (出租类);建筑密度低于规划条件约定或 虽无规划条件约定、但低于35%的开发利用低效产业用地;(二)近三年税收平均值低于5万元/亩的经济产出低效用地。 属于闲置用地和促动工的用地,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 持政策。第三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用地,按以下要求完成改造提升 的,给予奖励扶持。(一)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
2、设(以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且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项目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按新报建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扶持;对在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的,按新报建面 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二)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以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且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并达到区 内高标准厂房要求的(具体标准详见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高标 准厂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佛自然资明发2021108号),项 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按新报建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 奖励扶持;对在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动工建设的,按新报 建面积20元/平方米
3、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三)用地权属人通过整体或分割转让等方式引入投资者开 展新产业项目建设,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引进项目竣 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对用地权属人按照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时缴 纳税收1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2024年12月31日前 完成的,按25%的比例给予奖励。(四)用地权属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并 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税收的,自第二年(按自然年度)起,对我区 新增财政贡献区级留成部分2,连续3年分别按照较上一年度增 量80%的比例奖励扶持权属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 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四条申请流程:(一)申请。符合奖励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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