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工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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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期工资管理制度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伤病工资管理作如下制度。一、员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矿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对一些重病住院治疗员工及其他特殊病号需要休长假的,须经分管副院长审查签字,否则假条无效。二、各单位要提高执行上级有关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做好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某些重病、大病员工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个别员工小病大养、无病装病、利用病休经商等情况,要严格排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财劳部以备会审。三、建立长病长伤会审制度。对已恢复体力的员工规劝按时复工,对愈期不复工的,可停发伤病待遇,并按旷工处理。四、上级有关伤病假工资支付制度。员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单位发给本人工资XX%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XX%的疾病救济费。同时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制度:”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制度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制度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XX%”,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经营情况、资金承受能力以及月平均工资水平,按照以上制度自行确定员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但员工病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XX%。另外,员工进入矿伤病医疗期集中管理,以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为准。在此之前,员工伤病假工资由所在单位负担,批准之后,费用由矿负担。五、除病假外的各种有资假期,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荣誉休养假、矿组织的外出培训学习,其休假、培训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支付。六、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上级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自觉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确保矿区稳定。凡发现单位违反上级有关制度,无故克扣员工伤病假工资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联责罚款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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