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规范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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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州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方案(修订)为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2022)17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促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资源处置范围(一)本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
2、资源由市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海港疏浚等海域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如用作建设用砂的,还须明确要求海砂须进行淡化、符合有关建设用砂标准方可进入建筑市场。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河砂资源按水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资源处置方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指定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一)项目自用。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批复后
3、,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可以自行调配自用,但要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并承诺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只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对外进行销售,不越本工程范围采挖。(二)政府调配。建设单位工程施工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不以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项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土资源根据市政府指令可以调配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三)公开处置。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确有剩余,可对外进行销售,经核实相关数据及评估价值后,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作为市级财政收
4、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四)就近处置。对处置砂石土资源评估价值小于10万元或方量小于2000立方米,可由处置管理单位指导镇政府按市场价格就地处置,处置收益作为镇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待年终时与镇财政统一结算。建设单位因工程挖出的废弃渣土,可向属地镇政府申请,运到就近的建筑垃圾消纳点处置,或者就近矿坑埋填。(五)对于特殊或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资源处置步骤(一)提交工程砂石土处置申请。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剩余砂石土资源时,应向市政府指定的处置管理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批文、用地批文、用地范围坐标、项目建设周期、开挖面
5、积及标高、动用砂石土方量、项目自用方量、剩余需处置方量等内容,并附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剩余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处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二)核查砂石土资源量,评估价值。处置管理单位接到共享信息或项目业主的申请报告后,应适时组织核实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形成具体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处置砂石土资源评估价值小于20万元或方量小于10000立方米,可制定简便处置程序。处置管理单位应加强与项目业主协商对接,统筹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影响因素、项目业主处置成本与合理收益等,科学合理制定处置方案。(责任单位:处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
6、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审核矿产资源量及价值,加强与建设单位协商对接,统筹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影响因素、社会投资建设单位合理收益等,科学合理制订处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处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四)公开销售。市政府同意后,符合公开处置的,由处置管理单位统一对外公开向市场销售。(责任单位:处置管理单位)(五)加强监管。处置管理单位要将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处置方案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由属地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情况。(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镇政府)三、收益分配。资源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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