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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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稳定员工队伍,根据市企业城填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失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社会保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第三条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管理部。第四条本规定中涉及的“正式在册员工”为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且人事档案已调入公司的员工。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公司为正
2、式在册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第三条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2000年度按缴费工资基数皱缴纳,2001、2002年度按7%缴纳,2003年度以后按8%缴纳,公司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四条公司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缴纳。第五条新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己上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且连续缴费的,公司按个人账户转移单为其续上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个人账户转移单记载的工资基数确定。若原单位缴费截止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公司将退还原单位该部分款项。第六条以前上过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缴费记录后,公司从
3、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第七条以前上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但中断缴费的员工,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续上养老保险。第八条从机关事业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调入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工龄后,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不能确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员工,调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第十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正当月工资(基础工资)确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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