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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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论论知识点一:法律关系知识点一:法律关系1.考点频率考点频率: 2.难度:低难度:低 3.题型:选择、判断题型:选择、判断 一、要素的名称和辨别一、要素的名称和辨别如:在买卖关系中,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卖双方就是当事人,买卖双方就是当事人,即为主体;所买卖的即为主体;所买卖的货物就是对象;在买货物就是对象;在买卖过程中双方所享有卖过程中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判断年龄条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性质完全18周岁无障碍成年人16周岁,劳动收入无障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限制8 8周岁周岁
2、18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不能完全不能完全辨认成年人无8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不能辨认成年人8周岁18周岁不能辨认未成年人链链 接: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始于成立,终于消灭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取决于年龄和辨别行为的能力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三、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客体名称具体内容物物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类产品等货币和有价证券人身、人格人身、人格人的整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物”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精神层面) 知识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行为(多选题)行为(多选题)
3、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知识点二:法律事实知识点二:法律事实 1.考点频率:考点频率: 2.难度:中难度:中 3.题型:选择、判断题型:选择、判断一、准确理解法律事实的概念一、准确理解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直接引起起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的情况。二、准确辨别事件与行为二、准确辨别事件与行为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不以当事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人们“有意识有意识”的活动。法律
4、行为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生老病死等非非人为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六种分类标准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六种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 法律行为种类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
5、藏物等 根据主体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合同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特定的形式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知识点三:知识点三:法的形式法的形式 和效力和效力 1.考点频率:考点频率: 2.难度:中难度:中 3.题型:选择、判断题型:选择、判断 一、法的形式的判断一、法的形式的判断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
6、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类似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制定机关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制制定机关定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人民政府府二、法的形式的效力等级判断二、法的形式的效力等级判断 (1 1)宪法具有)宪法具有最高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 (2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
7、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 4)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 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知识点四:经济仲裁知识点四:经济仲裁1.考点频率考点频率: 2.难度:中难度:中 3.题型:选择、判断题型:选择、判断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经济;非专属平等;经济;非专属)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其他财产权益纠纠纷。纷。 (一)不能提请仲裁的事项(一
8、)不能提请仲裁的事项 (不能仲裁不能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行政争议 (二)不适用(二)不适用仲裁法仲裁法调整的项目(调整的项目(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与经济仲裁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与经济仲裁)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链接: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链接: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比较项目比较项目 经济仲经济仲裁裁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原则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先裁后诉) 受案范围受案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争议 是否收费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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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基础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