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实施代建开发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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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实施代建开发的若干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虞区国有企业投资房建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切实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上虞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第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本区范围内国有企业投资的非住宅和住宅类房屋进行代建开发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代建开发,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
2、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简称代建开发单位),接受单独报名,也可接受联合体报名,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和管理等全部环节或者部分环节。第四条代建开发单位根据招投标确定的内容对项目实施进行发包和管理,择优选择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建设单位止,并承担质量缺陷期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代建开发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的设定、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资信、技术和商务分的设定、奖惩约定、招投标其他条款等。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六条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可从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代建开发;对于非住宅、非完全市
3、场化的住宅(安置房、人才房、公共租赁用房),建设单位从初步设计完成后开始代建开发,在招标时应将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建设标准、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奖惩激励制度、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三章代建开发单位的确定第七条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建设管理、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方案、代建费用报价等因素,确定代建开发单位。第四章代建开发费用第八条代建开发费用包含部分设计勘察费、建安工程费和设备费、大市政工程配套费、项目管理服务费(含代建管理费)等,征地拆迁费、
4、监理费、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物业维修基金、物业保修金除外。代建开发费用根据项目不同,参考周边地区做法,由建设单位按市场信息价研究确定,其中代建管理费参照财建(2016)504号文件执行。具体费用支付以合同约定为准。第九条代建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中标价或者建设单位确定的投资总额进行限额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作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开发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一)不可抗力因素;(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内容、标准变化导致方案调整。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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