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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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和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绍市民(2023)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高龄津贴(含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为拥有本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二、发放标准L80周岁(含)至90周岁(不含)每人每月60元;2.90周岁(含)至IOO周岁(不含)每人每月IOO元;3.IOO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4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高龄
2、津贴自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并随跨年龄段时相应调整,发放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三、发放方式高龄津贴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由区民政局通过“浙里康养”应用系统采取数字化、社会化方式直接发放至发放对象已开通金融功能的市民卡(或银行卡、存折),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给予补发。四、工作要求L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及待遇的认定、复核、发放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工作交接。2 .镇(街道)、村(居、社区)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发放对象信息的核对工作,特别是省系统反馈和日常巡访中发现的户籍迁移、死亡火化等有效信息做到及时核对,确保不漏、不重、不错。对非省系统信息反馈
3、导致错发的,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有效信息后及时主动跟进核对和处置(如停发等),必要时启动尽责调查程序予以容错免责。3 .高龄津贴原则上在每月8日前完成发放。4 .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和高龄补贴的标准(绍市人社发(2015)65号)享受高龄补贴但不属于民政发放范围的老年人,由区人社局继续发放。五、其他事项L享受高龄津贴(包括之后陆续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及其家庭要配合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居、社区)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5 .发放高龄津贴是党和政府建设幸福颐养社会、完善民生保障和关心关爱高龄老人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民生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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