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市)城镇高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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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县(市)城镇高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强县(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要求,从源头上加强规划管控,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县(市)高层建筑规划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做到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通知如下:1、坚持科学规划选址。县(市)规划建设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坚守安全底线,新建高层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活动带、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以及矿山采空区等,做好防灾安全论证。留足与高压电力线、燃
2、气、输油油管线、重要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的建设管控和建筑设计引导,突出县城建筑特色,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县城历史文脉。2、严格控制县(市)建设密度与强度。县城规划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O.8。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县城、中心镇居住用地规划设计与管理,对新建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与强度进行分区管控,城镇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平衡、动态管理”原则,充分考虑提升人居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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