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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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市建字(2015)7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随着工程进度,由施工单位在监理人员见证下按有关标准
2、规范对混凝土构件按每层30写的比例进行实体强度自测。施工单位应在自测构件上标识检测部位和结果(标识样式见附件O,并形成结构混凝土强度自测记录和结论档案,并由自测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见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作为主体结构验收的必备条件。二、进入我市承接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工程所在地质监站进行登记(县、市、区质监站应将在当地登记的检测机构信息于每月底前报市质监站),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登记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检测资质。(二)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检测
3、数据客观、公正,检测报告完整、真实、准确。(S)申请登记机构需确保所使用软件、设备等与我市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检测数据和资料可纳入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四)无以下情况:1、处于处罚有效期内的不良记录;2、发生重大质量投诉;3、未在我市进行登记擅自在我市承接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业务。三、检测机构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进入赣州市承接主体结构检测业务机构登记表(见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采用钻芯法开展检测的需提供我市实验室的计量认证证书);(三)在赣州市域内的登记检测项目所需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及设备校准检定证书;(四)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拟派驻在我市
4、的主体结构检测人员一览表(见附件4)及其身份证明和上岗证书;(五)当地质监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在工程所在地质监站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未经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验收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出现有疑议或不合格情况而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的,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五、对建筑主体结构检测情况存疑或存在当地质监站认为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其他情况,应在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基础上,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监督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抽测,具体抽测方法、数量、部位由当地质监站确定。六、主体结构质量
5、检测方案应按照重要结构构件必选、施工质量存疑构件必选和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原则,由检测机构制定,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检测开始前将各方确认后的主体结构检测方案告知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并配合现场检测。七、进场检测时,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于现场检测开始24小时前以书面或、短信等可追溯方式通知当地质监站,当地质监站对检测行为进行抽查。现场检测完成时应由检测单位、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中签字确认,检测机构应在所检测构件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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