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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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实施细则修订必要性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我局于2022年5月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更好规范政策执行标准、提升政策吸引力和执行效果,亟需对原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作出修订调整。二、实
2、施细则修订原则一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调整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相关支持条件和标准。二是按照精简受理流程、为企业申报项目提供便利的原则,优化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申报和受理流程。三是按照鼓励国内外更多知名品牌展会落地深圳、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原则,调整“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的申报条件和相关表述。四是按照详尽易懂的原则,对实施细则部分表述和名词解释进行优化。二、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属于新增的有第二十四条共1条;删除了原来的第十二条共1条;调整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共5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调整“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申报条件和相关表
3、述为鼓励国内外更多知名品牌展会落地深圳,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本次修订一是对第四条申报件第(一)项调整为“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且新增“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不受此限制”的规定,即申报“新引进知名品牌展会”的项目不受该申报条件限制;二是将实施细则原第六条“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的表述修改为“支持新引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三是完善第六条“支持条件”第2点“落地后积极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相关表述,修改为“新引进展览项目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二)优化“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申报和受理流程实施细则原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资助的市外国内展
4、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应当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认定流程为“市商务局征求意见拟定参展目录并发布组展单位申报通知一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一一市商务局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项目计划一一组展单位按计划组团参展”。此次修订:一是删除了实施细则原第十二条,取消了“编制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及认定组展单位”的相关内容;二是在第十一条“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中增加了条件,即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由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并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或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且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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