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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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19日)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破解科技创新瓶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意见。一、全力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研发能力(一)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费支出实行分类支持:(1)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根据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排名分类分档进行资金支持,对排名前30%(含)、排名前30%-70%.排名末30%(含)的支持上限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总兑现
2、限额800万;(2)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3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申报奖励当年度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仅享受1次;总兑现限额500万;(3)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30万元。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30%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
3、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资金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新参与国家科技部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0%的配套奖励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最高不超50万元,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结合评审结果,按项目研发费的15%给予资金支持,加大种
4、养殖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给予项目研发费的30%资金支持;评审优秀的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良好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三)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外部购买获得技术查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等形式的服务,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法人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项目设备投资的5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800万元/年;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IOO万元的资金支持,实行晋级补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
5、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引导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历年享受过嘉兴级及以下研发中心奖励的给予10万元晋级补差资金支持);新认定的嘉兴市、省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内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国家级可一事一议。对获得不同层级的项目,实行补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支持经费分两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
6、经费经上级考核(评价)合格后给予拨付。二、持续强化创新主体引育(六)加强科技型企业引育。对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的,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七)鼓励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市全资投资设立的企业(主营高新技术产品与市外高企一致或属于同一个高新技术领域),结合企业综合贡献情况自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给予享受市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搬迁我市的,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资格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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