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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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学院与兼职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更好地完成学院的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除学院专任教师以外,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访问、讲座、讲学活动的人员,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特聘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及在省内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接受学院邀请,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督导、访问、讲学活动但
2、不在学院工作的人员。二、客座学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及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深入研究,或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经验,接受学院邀请,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督导、讲学活动一年及以上的人员。三、外聘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接受学院聘请,在学院从事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教学督导及讲座、讲学的人员。四、兼课教师:学院内部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但其编制系非专任教师的人员。第三条兼职教师中的特聘教授、客座学者,由学院邀请聘任,院长颁发聘书,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聘任手续并备案,教务与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其聘期一般为一年及以上。外聘教师由教务与科研处提报师资
3、需求计划并邀请,院长聘任,组织人事处办理聘任手续,教务与科研处归口管理,所在教学管理及辅助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所有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相应学科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并接受学院的教学检查、督导和评估。第四条特聘教授和客座学者的待遇,按照友好协商、互惠互利、互助双赢的原则,由学院与之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合同或协议。一、应邀来学院举行讲座、学术报告的特聘教授,学院承担来学院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费用,并按每学时100-200元支付授课酬金。二、特聘教授来学院担任客座学者工作的,其酬金一般不低于每年5万元。三、客座学者的酬金一般不低于每年2万元。四、经学院与客座学者协商,其酬金可在月后、季后或年度后平均发
4、放。五、学院承担客座学者每年4次的往返路费(不含飞机票)。六、因学院工作需要安排在学院寒暑假期间工作的,学院另支付一定的酬金及生活费用。七、学院为客座学者提供优惠的住宿条件和一定的生活用品,住宿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生活费用自理。八、学院将对客座学者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其酬金挂钩。第五条外聘教师一般按在学院的实际授课时数发放酬金,一般每学期发放一次,学院将对其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其酬金标准为:30-50元/学时,视考核情况确定。第六条学院聘用的兼课教师,经教学督导机构考核评审合格者,无论身份是干部或工人,其工资和课时费标准在学院内部按同
5、条件专任教师的标准执行。教龄满3年以上,且经考核均为优良者,学院可参照学院内部相关规定,内部评审并聘任相应职称。兼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将与其评优、奖惩、考核、晋级等挂钩。第七条各类兼职教师的工作量。一、特聘教授一般每年至少与学院交流一次。二、客座学者在学院期间一般每年承担学院的教学任务不少于180学时,客座学者同时接受学院安排承担教学管理、督导、科研、讲学工作的,其教学课时可按情况适当减少。三、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由双方协商,按教学计划安排。第八条落实本办法的责任部门为组织人事处、教务与科研处。第九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XX职业学院客座学者协议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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