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用地相关修订内容及说明.docx
《关于工业用地相关修订内容及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工业用地相关修订内容及说明.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工业用地相关修订内容及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对于环境影响的保护与防范力度,建议对以下三处进行优化完善:(一)对深标条文“表2.2.2.3”(P9)中“厂房”的范围进行修订。1、修订前序号类别名称范围10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与辅助原料、加工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产品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均不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与污染的工业2、修订后序号类别名称范围10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的,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二)对深标条文3.3.1.5(P15)进行修订。1、修订前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
2、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3)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带。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2、修订后1)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布局。2)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
3、向,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3)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带。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5)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等产生影响的,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S)对3.3.1.5.3.1.5(P27)进行修订。1、修订前1)选址要求:对于有重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重污染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工业用地 相关 修订 内容 说明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