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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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教育机构、学校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2、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视金额大小或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确实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书面检查;(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四)谈话诫勉;(五)通报批评;(六)组织处理;(七)党纪政务处分;(A)民办学校还可给予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经省政府
3、或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二)违反规定,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的;(三)违反规定,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四)违反规定,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教材教辅或课外读物、学具教具或平板电脑、教育APP等行为的;(五)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4、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跨学期或学年违规收费的;(二)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的;(四)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六)擅自设立、拆解代收费项目或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代收费的,或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的;(七)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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