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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斗门区委、区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工作,坚持走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为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机制,珠海市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5年、2018年及2020年共印发5套扶持激励办法。2013年,斗门区根据2011年市级办法,印发了斗门区贯彻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2015年,根据2015年市级办法,印发了斗门区贯彻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印发斗门区2018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补贴发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仅针对2018
2、年度扶持激励资金。以上扶持激励实施细则和方案明确了20102018年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范围、对象,实施了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为主的扶持激励资金发放方式。在实施过程中,该扶持激励机制大幅度减轻了水源保护区居民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负担,提升了水源保护区社会保险参保率。既激励了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保障了珠澳两地的饮水安全;又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改善了居民基本生活保障。2020年7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珠府(2020)41号)。2020年12月30日,区人社局、区水务局牵头制定斗门区
3、贯彻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珠斗府(2020)53号),并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印发。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率达到要求的,可发放居民生活补贴,并且斗门区作为饮用水供给地,不再参与资金筹集。但随后因故暂停实施。2021年1月,印东亮、宋岳章等市人大代表在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提出关于解决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的议案(第20210013号),指出现行水源扶持政策存在生态补偿机制与社会发展现状脱钩、生态保护和经济利益关系不平衡等弊端,建议相关单位研究调整当前扶持激励资金补偿机制;2021年10月11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请珠海市人民政府修
4、订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2021年10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修订工作,后续按程序将修订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斗门区积极对接市级方案修订进展,同步研究探索区级扶持激励办法的修订工作。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S)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六)珠海市财政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办法(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珠海市饮用水源区
5、划批复意见(粤府函2013)25号)(A)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314号)(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20)27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3)7号)(十一)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三、修订过程说明(一)调研阶段。2022年6至10月,深入调研梳理斗门区客观实际情况,调取梳理了现行有效的珠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矢量数据、镇村两级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相关村居户籍人口信息数据及20192022相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
6、相关项目支出等数据,组织相关单位对镇和村(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核算和范围制图,收集保护区内水产养殖等土地清退及实施水源保护相关工程情况,研判各镇生活补贴占比,组织相关镇和部门座谈,多次与相关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面对面沟通,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既有利于饮用水源保护又符合斗门实际的区级扶持激励办法。(二)起草阶段。2022年10至12月,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在市级方案明确的修订方向和要求的框架下,调整结构框架及条文内容,经4次内部讨论修改,于2022年12月修订形成珠海市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原办法的11条丰富至20条。(三)征求意
7、见阶段。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征求了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意见,并开展了意见采纳座谈会。2023年2-3月斗门区人民政府同步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意见。经2次征求意见并综合市、区两级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办法O四、修订体例结构及基本概述斗门区贯彻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珠斗府2020)53号)(以下简称
8、“细则”)分为“工作职责”“扶持范围和对象”“扶持标准”“扶持资金的使用”“扶持资金的划拨及发放流程”五部分,共11条。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调整为“总则”“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分工”“发放流程”“工作要求”“附则”六章,共2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目标、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和资金额度等内容;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明确了扶持激励范围、对象、项目和发放方式;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区环委办、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区审计局、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等
9、部门的相关职责;第四章发放流程,明确了区级发放流程和镇级发放流程。第五章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宣贯的工作要求,细化压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强化监管,严肃工作纪律。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文件的有效期。五、主要内容修订部分相较细则,本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全文删除了“集中式”表述。(二)原第二条“工作职责”部分L将细则“工作职责”移至办法第三章“职责分工”,并移除区人社局、区发改局、斗门医疗保障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园林管理处、区司法局在办法中的工作职责。2,增加区环委办、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和区民政局的工作职责,且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设在“斗门生态环境分局”改为设在“
10、区环委办”。3 .修改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区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和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4 .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中增加“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三)原第三条“扶持范围和对象”部分L修改并入办法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部分。5 .修改原“扶持对象”表述,删除“拥有土地的各村(居)户籍人口”,调整为“因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经济发展受限和因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村(居)、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在职
11、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6 .修改原“扶持范围”表述,增加“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斗门区相关各镇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陆域面积大小,综合考虑各镇年度饮用水源保护成效,分配扶持激励资金。”7 .修改原“扶持项目”表述,删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专项补贴”,拓展了扶持激励项目内容,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的征用、租用或置换、水源保护相关公益性岗位补助、村民生活补贴及其他有利于水源保护工作的项目补助”。(四)删除原第四条“扶持标准”部分。(五)原第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部分1 .原第五条修改并入办法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部分。2 .删除了“总额包干、结余扣减”表述。3
12、.删除了“(四)扶持补贴使用”。4 .删除了“将2010年度以来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剩余资金按本实施细则继续滚存使用”表述。(六)在办法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部分。L新增“斗门区政府可从扶持激励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的资金作为管理经费,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支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情况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研究等”表述。5 .明确扶持性资金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规定按各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和保护级别系数,计算各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比。在提取区级管
13、理经费后,确定各镇年度扶持性资金数额。6 .明确规定激励性资金的计算方法,即按照考核结果和各镇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比确定各镇年度激励性资金数额。7 .新增按本办法第六条将2019年度以来的扶持激励资金分配至各镇。各镇结合本镇实际,根据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落实扶持激励资金发放使用工作。(一)各镇发放村民生活补贴的金额一般不低于所分配到的扶持激励资金数额的20%。各镇村民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参照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按
14、照民主程序确定村民是否具有领取当年度生活补贴的资格,并报镇政府审定。(二)鼓励各镇运用扶持激励资金征用、租用或置换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水源,同时补偿村集体因土地清退等造成的损失;(三)鼓励各镇设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公益性岗位并运用扶持激励资金提供补助,以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及本地村民就业;(四)各镇可参考本办法附件2,运用扶持激励资金实施有利于水源保护工作的项目。”8 .明确各镇是扶持激励资金使用支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七)原第六条“扶持资金的划拨及发放流程”部分。L整体修改并入办法第四章“发放流程”。9 .明确扶持激励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征用或租用的,由镇政府确
15、定保护区内需要实施土地征用或租用的土地信息。土地征用或租用价格由各镇结合实际协商确认;扶持激励资金用于水源保护相关公益性岗位补助的,由有关镇政府统筹实施,在扶持激励资金中列支。10 扶持激励资金用于发放村民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各镇结合实际研究确定。镇政府按以社保卡为主要发放载体的“一卡通”管理要求执行。11 .明确扶持激励资金用于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的,由相关镇政府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列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12 .明确规定各镇制定镇级发放流程,做好公示和档案管理工作。(八)原第七条“建立扶持激励资金考核机制”部分L简化表述,删除区发改局、区人社局、斗门医疗保障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考核职能,整体并入办法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部分。(九)办法第五章“工作要求”部分L原第八条部分修改并入办法第五章“工作要求”部分。13 增加加强组织领导和宣贯的工作要求,细化压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强化监管。(十)原第十条“适用期限”明确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度以来的扶持激励资金,细则同时作废。(十一)优化考核办法细则1 .细则中的考核办法是市级政府考核区级政府,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3)7号)中的考核办法,进一步优化本办法中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