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判断(出租车司机与运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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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从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进行判断,如双方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不宜认定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3日,张某作为乙方与出租车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提供小型汽车一-辆给张某用于承租经营。合同第二条承租车辆的性质及期限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乙方所承租的车辆和该车的营运权是甲方资产,完全属甲方所有,车辆的随车装置、牌照、营运证、行驶
2、证等也全部属甲方所有,乙方只享有本合同期限内的车辆经营使用权;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合同第四条车辆承租费及其它费用的交纳形式约定: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即提前交纳第一个月的承租金(具体数额按从开始承租之日起至该月月底的实际天数计算),实行先交费后营运的方式,此后于每月26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承租金并同时领取各项票证。第五条甲乙双方特别约定:1.本合同履行期间,车辆一切维修、保养、二级维护及等级评定、签卡、年审、防劫网年检、计价器的检测、钢瓶检测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甲乙双方共同申明,甲乙双方之间为承租经营关系,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
3、包方,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此,乙方应独立缴纳并负担自身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所有社会保险,甲方不负责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也不负责代扣代缴。6.乙方应无条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安全营运条款约定:1.根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每月必须参加甲方代为组织安排的驾驶员客运培训安全学习。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提供小型汽车一辆给张某用于承租经营,并向张某发放了服务单位是出租车公司的服务卡、工作服。张某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车公司交纳承租金。出租车公司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定和要求,应当对张某进行安
4、全培训I、管理和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际情形是,出租车公司不对张某进行考核,也未要求张某遵守出租车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张某自行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7月11B,张某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终结仲裁决定书。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焦点问题是: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1 .人格从属性方面。从张某和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内容来
5、看,出租车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允许张某在有效期内使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运营权,张某的合同义务是向出租车公司支付使用费,即承租金。由此看出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在人格方面不存在从属关系。2 .经济从属性方面。张某在经济上不依赖出租车公司,其收入系自身劳动所得,即扣除承包费、劳动成本后归个人所有,自给自足,自负盈亏,各项社会保险也由张某自行缴纳,因而不存在张某提供劳动,出租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关系。3 .组织从属性方面。张某驾驶车辆独立进行劳动,基本不受出租车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出租车公司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运输车辆进行必要的管理,并非基于隶属关系的劳动管理
6、目的,而是出于出租行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公益属性以及安全营运的行业管理需要。张某的工作地点亦可根据劳动需要自行支配,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不受作息时间的限制。综上,张某与出租车公司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故不宜认定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评析九民会议纪要指出,法官要树立穿透性的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出租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出租
7、车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出租车企业主要以对外提供客运车辆运输服务为盈利模式,出租车企业与司机之间到底是租赁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或是其他关系,既要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即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要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方面进行分析。一、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现存的几种法律关系目前,出租车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劳动关系。即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司机提供劳务并遵守出租车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出租车企业为司机发放劳动报酬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司机接受出租车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与一般企业中的员工权利义务相同。我国有少部分省市即采用劳动关系的模式。
8、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其中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是挂靠关系。即由出租车司机自行购买车辆,挂靠在出租车企业名下,以出租车企业的名义对外营运,经营所得归自己所有,并向出租车企业缴纳管理费的模式。在这种情况,出租车司机即车辆实际所有人与出租车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否定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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