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季清季结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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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工程实行季清季结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分包工程的过程结算管理,提高项目成本精细化管理水平,减少分包工程结算纠纷,规避分包工程款超付风险,特制订本规定。L分包工程量核算和分包结算所有分包工程量的核算和分包结算均按季度进行,核算和结算范围与现场季度成本分析同步。1.1 实物量单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核算1.1.1 工程管理部(含直属工程管理部)应该在每月底完成所有分包单位本月已完工程量的核对,以满足分包工程量的季度核算要求。1.1.2 对于完工后不可恢复工程(如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桩入岩深度、桩长等)的计量,工程管理部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我方人员须有不同部门的二人及以上)进行实测实量并确认,
2、且符合合同约定。1.1.3 对于发生的点工、机械台班、大型机械租赁等应有详细使用记录。1.1.4 临时设施部分应该在该部分内容完工后的第二个月5日前完成工程量的核对确认工作,同时满足季度核算要求。临时设施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底稿必须附相关的临时设施图或现场相关证据。1.2 实物量单价合同下的分包结算工程管理部根据已确认的分包工程量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完成上季度所有分包工程结算的编制(初审)。1.3 建筑面积单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核算1.3.1 采用建筑面积单价分包的,其建筑面积单价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应合理拆分到分部分项(如碎、钢筋、模板、砌体、抹灰、钢管扣件、模板木方等),或满足在过程中进行季度核算和
3、未全部完成分包合同内容时的结算需要。1.3.2 工程管理部(含直属工程管理部)应该在工程开工后与分包单位核定建筑面积。每月底完成分包单位本月已完分部分项内容的核对,或按分包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方法进行,以满足季度核算要求。1.4 建筑面积单价合同下的分包结算1.4.1 工程管理部根据已确认的分部分项内容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完成上季度所有分包工程结算的编制(初审)。1.4.2 采用建筑面积单价计价的,分包单位未全部完成合同内容时,以拆分单价进行的过程结算即为已完成内容的最终结算;分包单位在完成所有合同内容时,以建筑面积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单价,拆分单价不作为最终结算单价。1.5 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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