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管理办法(附表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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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建设,规范规章制度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泛指各类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不适用于技术规程规范、转发性质文件和部门内部规则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件。第三条公司制度建设的总目标是:按照三级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第四条公司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服从于三级管控模式;(二)体现体系化原则;
2、(三)体现系统性原则;(四)体现可操作性原则;(五)体现动态性原则。第五条制度的制定工作须遵循立项、起草、审查会签、签发、归档、解释、修订、汇编等工作程序。第六条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保持一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三)坚持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四)坚持所有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的原则;(五)坚持严肃严谨、便于执行的原则。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成立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工作部,归口管理公司制度建设工作,成员由公司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九条制度建
3、设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公司制度的废止、修订建议;(二)编制公司年度制度体系建设计划,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三)将公司制度体系建设草案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四)督办公司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五)定期公布公司废止制度目录;(六)审核公司制度的衔接协调、规范统一;(七)协调制度制定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八)负责公司制度的汇编、清理工作。第三章立项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制度应形成年度计划。在每年12月5日前向总经理工作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度体系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新制定制度名称、制定目的、参与部门、拟发布的时间、联系人(见附件1
4、);(二)拟修订制度名称(含原文号)、修订原因、参与部门、拟发布的时间、联系人(见附件2);(三)拟废止制度名称(含原文号)、废止原因、联系人(见附件3)。第十一条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制度体系建设计划,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制度体系建设计划,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未列入公司年度计划,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或根据公司实际,亟需制定的相关制度,由承办部门签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四章起草与修改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制度体系建设计划,组织制度的起草工作。第十四条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5、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第十五条公司制度的名称应统一、规范,称为“章程”、“规则”、“规定”、“决定”、“办法”、“制度”、“实施细则(或细则)”等。原则上不得采用其它名称。(一)“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二)“规则”是指对公司工作某一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三)“规定”是指对公司某项工作做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及要求;(四)“决定”是指对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安排;(五)“办法”是指对公司某项工作制定的具体作法和要求;(六)“制度”是指公司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动准则;(七)“实施细则(或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做出更为详
6、细的条例;(八)指导意见(或意见)”是指对公司改进某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措施。第十六条制度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内容、执行监督部门、奖惩条款、授权解释、生效日期等规范性条款。第十七条起草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八条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讨论。相关部门应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者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员工。第十九条制度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并
7、履行会签手续;涉及员工奖惩的,应转人力资源部门会签。第二十条经公司领导签发的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自制度发布后10日内,应当在公司内分发(或内部办公网、OA等公布)。涉密事项按保密法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新起草的制度必须与现行的有关制度相协调,避免出现与现行制度相冲突、重复的情况。对同一事项,如果新起草的制度做出与其它有关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必须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制度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对处于过渡期、变动快的制度或制订根本性的、长期适用制度有困难的,应标注”试行:试行的制度需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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