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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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公司。第二章动火类别第三条: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主要包括:(一)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二)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三)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辂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第四条: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禁火区分为:(一)危险区域:仓库、煤场、木料库、油品存放点、
2、车库、化验室、井下各火药库等。(二)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作业区域等。(三)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在禁火区动火,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第六条:凡在危险区域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作业之前到保卫科、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二在一般区域内动火,需到本单位申批。第七条:动火作业审批表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申报单位、申报日期、作业项目、作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动火安全措施。(由申报单位填写)(二)审批单位、审批意见等内容。(由审批单位填写)第八条: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另一份交安全环保部存档。动火作业单位必须
3、指定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义务消防队派员协助。第九条: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第十条: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不能动火:(一)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二)安全措施不落实。(三)没有监护人在现场。第四章动火原则第十一条: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动火为原则;能够运到别处维修的,则一律运到安全地点进行。第十二条: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第十三条: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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