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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8-2016第一章总贝Ii第一条为了规范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动土作业安全和各种隐蔽设施不受破坏,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笫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动土作业的定义和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和相关承包商的动土作业活动管理。第四条术语和定义本制度中的“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或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本制度中的“边坡”是指为了防止塌方,在挖方或填方的开挖
2、深度或填筑高度超过一定限度时,在操作面边沿做成具有一定坡度的斜面。本制度中的“支撑”是指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坑、槽、井、沟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工程部领导负责审批动土作业。第六条生产车间是本制度的主控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七条生产车间负责培训、贯彻、落实本规定。第八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动土作业证的办理和动土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监管工作。第九条动土作业所在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动土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应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入土深度不足0.5米的动土作业可不办理动
3、土作业许可证。第十一条断路作业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1、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2、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架空的公用设施。3、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5、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露)。6、使用的工器具、气候。7、其它。第十三条动土作业过程中涉及爆破作业的必须提出爆破方案,爆破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批。爆破方案中应明确爆破说明书及相关工艺、警戒距离、防护措施、瞎炮处理、放炮员持证等内容。爆破方案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4、(GB6722-2003)的规定。第十四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第十五条作业点附近存在地下设备、缆线、地下设施和框架基础的,由相关部门确定作业点与其的安全间距离或应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同时不得采用机械挖土。动土作业有可能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补充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管网等附近进行动土时,必须经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动土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施工区域主管部门应
5、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安全、社区和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和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地下设施交底。交底时应同时明确施工区域地质、水温、地下管道、埋地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对施工的要求。第十八条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可燃、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满足受限空间作业条件时同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动土作业需要动火时,同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动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由其对施工动土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全面负责。在生产区内动土作业,动土
6、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连续动土超过一个班次的作业,每班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条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一条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挖掘机械与架空线路、管架等的安全距离。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第二十二条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不得在挖掘设备、升降设备下和
7、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走动、休息。第二十三条动土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第二十四条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物或其它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且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O.8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准堵塞下水道、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操作及安全通行。第二十五条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确认除岩层范围内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下方铺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施工。第二十六条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经确认处理后方可重新
8、作业。第二十七条动土作业产生的坑、槽、井、沟在完成作业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或设安全警戒标识,并恢复地面设施,保证现场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通知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第二十八条动土开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必要时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第二十九条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执行。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坡高在5m以内坡高
9、在5一IOm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第三十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L5%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塌方可能性时,可不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动土作业许可证“其他安全措施”一栏中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如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作业前应确定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
10、措施建议。第三十二条不得在邻近结构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如下预防措施:提供诸如基础托换的支撑系统;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第三十三条在坑、槽、井、沟的上方、附近放置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在安全工作方案中明确其与坑、槽、井、沟的距离,同时应在坑、槽、井、沟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第三十四条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对坑、槽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
11、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三十五条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如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第三十六条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第三十七条作业场所的坑、槽、井、沟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通道。通道必须保证畅通、稳固,通道的设置必须满足现场作业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安全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第三十九条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
12、明确通行限制条件。第四十条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第四十一条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第四十二条应对作业区的积水进行排放后作业,并正确使用排水设备。第四十三条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第四十四条动土作业如需阻断部分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第四十五条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L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
13、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第四十六条动土作业结束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由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共同确认,清理作业现场后方可离开。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的申请、审批及作业许可证管理具体执行。第四十八条动土作业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动土作业证中部门会签由生产指挥中心分管工艺负责人、生产指挥中心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分管消防负责人签字确认,审批部门意见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人、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和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完工验收由办证车间和作业单位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第四十九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其中作业所在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生产指挥中心留存。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证保存期为2年。第四章执行与检查第五十条各车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共同进行监督和检查。笫五十一条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一律按“三违”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