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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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克市通为在借备役管理为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北京市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北京市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含原粮和成品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
2、安全,确保区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通州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区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拟定增储计划。区发改委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区财政局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拨付区储备粮补贴,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调
3、整。区财政局对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通州区支行负责安排。第六条区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有与仓型、粮食安全储存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和装卸、输送、清理、储藏、计量等设备,且应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京粮发12021)19号)的规定。第七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以及通州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二)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区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三)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四)执行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出入库要求;(五)建立健全区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九条承储企业违反第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解除承储合同。第十条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区储备粮的监管工作,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库的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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