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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版)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Telemedical&NursingServicefortheElderlyinIntegratedMedicalandElderlyCareFacility刖B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服务范畴25基本条件36服务内容57服务流程68管理与风险防范7参考文献9本标准按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中南大学湘雅
2、护理学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湘潭县人民医院。本标准起草人:陈燕、朱海利、段胜佳、刘晴偲、张洁、尹雨晴、徐聆、徐榕、谷城锋、林静、梁百慧、马改红、赵蓉、奉玲、王金玲、李兵娇、韩倩楠。论证专家组单位: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养结合(北京)中医研究院、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处、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公共卫生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湖南省人民医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市六医院、北京清城同衡大健康科技研究院、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长沙老年康复医院)、康乃馨老年呵护中心、湖南盛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论证专家组成员:李春雷、许长
3、林、刘杰、冯辉、杨土保、张银华、石小毛、石泽亚、唐莹、唐颖、向明凯、李百元、周志明、谭琼、黎双红、盛玲玉。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服务范畴、基本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与风险防范。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了远程医疗服务和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DB43/T1612-2019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
4、备指南MZ/T187-202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DB43/T2058-2021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WST529-2016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T/CASWSS003-2019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43/T1795-2020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规范DB43/T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DB43/T1641-2019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B43/T1642-2019养老机构中医
5、养生保健服务规范DB43/T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T/CARM001-2022养老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基本规范(试行)DB43/T1614-2019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规范DB13T2573-2017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DB22/T3293-2021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3.1 医养结合机构IntegratedMedicalandElderlyCareFacility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
6、服务两种形式。3.2远程医疗TelemediCine3.1.1 远程医疗服务TelemediCalService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3.1.2 远程医疗照护服务Telemedical&NursingServicefortheElderly是综合了远程医疗和专业照护两方面的内涵,首先它必须具备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其次它是远程医疗服务的特殊形式一一专业照护服务,即邀请方为医养结合机构,受邀方为其他医疗机构或上一级医养结合机构,由邀请方向受邀方发出邀请,受
7、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养结合机构老人(患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护理照护活动。本规范所指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涉及的远程医疗服务,并含远程医疗照护服务,不包含生活照料服务。4服务范畴4.1 服务的主体,即邀请方指发出远程医疗照护服务需求的医养结合机构。4.2 服务客体,即受邀方指能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等信息技术,为邀请方机构老年人(患者)的医疗照护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机构或其他上一级医养结合机构。4.3 服务载体,即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指由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
8、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上一级医养结合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签定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5基本条件5.1 机构基本要求5.1.1 执业许可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且应能满足机构老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5.1.2诊疗科目受邀方如为医疗机构,应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5.1.3 人
9、员配备配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老照护人员。5.1.4 保障措施邀请方和受邀方均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远程照护服务管理制度、医疗护理质量与医疗护理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5.2 人员基本要求5.2.1 人员配置总体要求邀请方和受邀方人员配备应分别符合DB43T16122019(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MZ/T187-202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的要求,参照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和国家医疗机构设置专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医养结合机构老人(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护人员参与远程医疗照护服务。5.2.2 专业人员要求本规范中
10、涉及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医护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应符合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对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参照国家医疗机构设置专科管理的相关规定。参与远程照护活动的护理人员应参照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邀请方至少有1名护师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养结合机构,可以由注册护士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照护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护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护师为机构老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照护服务。根据机构老人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照护服务。(2)信息技术人员邀请方和受邀方均有专业信息技术人员负责医疗照护质量、安全、电子病历管理、提供信息维
11、护等技术服务,负责仪器、设备、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安全规定,保证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3)养老照护人员应符合DB43/T1612-2019(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MZ/T187-202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应的培训,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职业编码:4-10-01-05)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DB43/T2058-2021)的相关要求,依法取得行业认可的老年照护技能等级证书、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4)其他人员根据服务需要聘请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
12、工等。5.3 设施设备要求5.3.1 机构设施设备(1)邀请方和受邀方应根据机构类别在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完全符合各级各类医疗、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等)
13、(2)邀请方和受邀方均应具备远程提供医疗、护理、养老、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的功能的设施设备。5.3.2 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1)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2)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至少2套,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兼容多种终端和通讯方式,符合WS/T5452017(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中的要求。(3)电脑:笔记本电脑应当有内置摄像头、麦克风和扩音
14、器等音视频设备,能够接入互联网;台式电脑应当有外置摄像头、麦克风(有回声抑制功能)、扩音器和显示器等设备,能够接入互联网。(4)网络接入:网络带宽不低于IO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5)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HlS系统等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6服务内容本规范中涉及服务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1)远程诊疗,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中关于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远程诊断、
15、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监护、双向转诊、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的部分或全部内容。(2)远程护理,符合DB43/T1795-2020(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规范)、DB43/T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并含远程专科护理会诊、护理业务查房、护理教学查房、中医辨证施护指导等。(3)远程健康管理,符合DB43/T1641-2019(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B43/T1642-2019(养老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医健康管理、体质辨识指导、膳食指导以及与膳食相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的营养指导等。(4)远程康复服务,符合DB43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T/CARM001-2022(养老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规定。(5)远程科普教育,通过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实现前沿、专科领域的科普宣教。(6)远程心理慰藉,符合DB43“1614-2019(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7)远程安宁疗护,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相关内容,并符合DBl3/T2573-2017(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DB22/T3293-2021(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