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紧急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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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医疗器械紧急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指导规范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为满足预防、控制事件需要,经研究论证,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情形。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的情形。第三条【紧急使用品种范围】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应当为国内没有同类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或
2、者虽有同类产品注册,但产能或批准的适用范围无法满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使用需要的产品。本规定所指的紧急使用医疗器械不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职责负责提出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名单建议,根据论证结果启动紧急使用,并组织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对紧急使用产品的使用行为进行管理。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组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等工作。第五条【品种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应当依职责根据预防、控制事件的需要,以
3、书面形式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拟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建议,建议名单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并明确拟使用范围(含使用区域)和使用期限。第六条【组织专家论证】国家药监局在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书面建议名单后,应当在2日内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确定医疗器械企业名单,并在名单确定后2日内委托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于接到委托后2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及相关部委人员可以列席专家论证会。在召开专家论证会前,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通知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名单中的企业准备论证所需资料,
4、专家论证会上提交。第七条【专家组成员选择】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提出的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种类,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临床、疾控、检验、生物医学工程等相关领域专家。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临床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或者研发等经验,且了解需论证的拟紧急使用医疗器械。专家组成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组组长1人。第八条【专家保密回避要求】专家组成员应当在开展论证前签署承诺书,承诺忠实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对论证过程中的资料、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除论证之外的其它用途;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论证工作,主动提出回避。第九条【资料提交】企业应
5、当在产品定型且生产工艺稳定的基础上提交如下资料:(一)企业申请将产品用于紧急使用的情况说明;(二)企业基本情况(含既往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及资质文件,其中资质文件可参照医疗器械或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关联文件有关要求提供;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质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三)产品综述资料;(四)产品技术要求、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的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五)临床前研究资料;(六)临床资料,如境内外开展临床试验数据、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境外临床使用数据等;(七)产能和投产能力说明;(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企业近5年接受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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