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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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提高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实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工作,根据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补贴对象,是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承担本辖区内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的企业。第三条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种类(一)废玻璃:碎玻璃、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调料瓶、酒瓶)、玻璃杯、玻璃制品(放大镜、玻璃摆件)等;(二)废塑料(部分):塑料包装盒、泡沫塑料、塑料袋、塑料玩具
2、(塑料积木、塑料模型)等;(S)废纺织物:衣物(外穿)、床上用品(床单、枕头)、鞋、毛绒玩具(布偶)等;(四)废木类:小型木制品(积木、砧板)等。市商务局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可结合回收实际,按年度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品类进行调整及公开发布。第四条补贴条件回收企业必须是工商登记的依法纳税企业,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市域内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规范的分拣中心和设施设备,相关数据能够实时上传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平台;(二)回收废玻璃、低值废塑料、废纺织物等单类年回收量不低于2000吨,回收废泡沫类年回收量不低于10吨;或者以上四类可回收物综合年回收量达5000吨以上;(三)具有
3、切实可行的回收服务方案,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循环再资源化利用要求;(四)企业无重大行政违法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重大价格违法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补贴标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补贴标准以南昌市当年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财政补贴单价加权平均值为参考,补贴价格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实际中标价格不高于当年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财政补贴单价加权平均值)。第六条资金保障补贴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第七条联单管理回收企业在本辖区内回收利用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实行按量补贴。对企业回收服务实施联单管理,回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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