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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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简版)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Z月发布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一、受理范围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二、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L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
2、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三、受理形式(一)窗口受理1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2 .提交时间:星期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FI除外)。(二)网络受理L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webportall)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r)3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四、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申请人自备2全体合伙人
3、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申请人自备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更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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