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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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本条例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工作原则】食
2、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工作
3、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食安委及其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有关决策、评估和执法提供专家意见。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
4、、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二)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五)承担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食品摊贩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监督管
5、理;(六)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核查、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和宗教、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林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景区、商业综合体、集中交易市场、校外托管机构、餐饮配送等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牵头管理部门。第八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
6、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和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归集、共享,提升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第十条【社会共治】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各类
7、学校应当把食品安全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志愿者服务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全社会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十一条【举报奖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章食
8、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准入与公示】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或者备案证明、健康体检证明监督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承诺等食品安全信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证明的食品经营者,跨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区域设置车厢型餐车、自动制售机等设备的,应当在安装设备前5个工作日内向设备放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设备上应当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者备案证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车厢型餐车、自动制售机等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第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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