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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淮安市困难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财政局、民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服务局),市救助管理站:现将修订后的淮安市困难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民政局2022年月日淮安市困难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淮安市困难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
2、,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主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后续安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民政局履行
3、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及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S)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分配方式,提出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方案,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六)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七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S)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四)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根据
5、管理权限或者受市级民政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A)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资金使
6、用范围第七条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以及落户安置后等救助保护支出。第八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并应严格控制支出标准。第九条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基本饮食标准应满足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第十条受助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受
7、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基本服务。第十七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
8、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章资金的分配与拨付第九条市救助管理站每年应按照申报中央、省级救助专项资金的要求,将本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救助专项资金的申请等资料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条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一)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支
9、出;(二)生活无着的流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支出;(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落户安置后的救助支出;(四)市委、市政府在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的其他重点任务和工作。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区、市救助管理站的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注重资金分配方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民政局使用方案及时下达中央、省级救助专项资金至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应当与省以上相关资金统筹使用。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
10、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对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下达的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救助管理任务量、救助服务水平、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接送的协作配合、救
11、助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服务和救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补助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淮安市财政局会同淮安市民政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2018年4月3日印发的淮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淮民(2018)53号淮财社(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