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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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举办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是指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部使用教育部
2、、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者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
3、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审批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统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存管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因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等原因需变更或撤销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完成专户变更或撤销。第十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在所辖行政区域内选择“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风险储备金”方式开展预收费资金监管。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存管
4、银行可以按照“一课次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o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专户内应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收费最低余额。当出现留存余额不足或是大额资金异动时,存管银行应根据授权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一条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的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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