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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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2、)执行。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
3、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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