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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180CCSR11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XXXXX-202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verhaulandrenovationofoperationequipmentandfacilitiesofurbanrailtransit2022-XX-XX 发布2022-XX-XX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Z1-刖百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
2、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小杰、张世标、肖晨、王清永、李义岭、钱广民、张衍鹏、朱宏飞、刘东宇、吴秋颜、于秋波、徐道强、王文波、李毅、吴赛甲、冀祖卿、李积旺、杨振宁、宁博、刘志刚、陈杰。DB12TXXXXX-202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工务、车辆及段场工艺、建筑、线路等专业运营类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的技术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
3、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JT/T1218.2-2018城市轨道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辆JT/T1218.3-2018城市轨道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3部分:信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urbanraiItransitequipment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3.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urbanr
4、aiItransitfaciIities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3.3大修overhauI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或状态进行大规模的维修或部件更换,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和改善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保障正常的运营生产和行车安全。3.4更新改造renewaIandtransformation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以及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系统性技术改造、改良的升级更新。4大修3.5 一般规定3.5.1 设备设施大修易采用状态检修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维修策略,可
5、根据设备设施运行状态和状态评价的结果动态调整。3.5.2 设备设施大修工作应整体规划、突出重点、有步骤地进行。3.5.3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大修:a)根据设备设施修程修制,设备设施己到达大修周期;b)达到设备明确的使用寿命年限,或在确定的寿命计算方式下接近使用寿命上限;c)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开展大修的固定年限;d)设备设施出现大范围功能缺失,且不能满足运营和安全需求。3.6 通信3.6.1 通信系统设备大修范围包括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专用调度系统(含录音设备)、公务电话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源系统、时钟系统、公
6、安通信系统、通讯线缆等系统设备,相关项目见附录A.1的规定。4. 2.2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通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5. 2.3电源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电池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6年。4.2.4通信线路类,通信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漏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4.2.5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3信号4.3.1信号系统设备大修范围包括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S/ATO/ATP),门控系统、联锁系统、计轴系统、轨道电路、融雪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电源系统、转辙机、信号机、发车
7、表示器等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2的规定。4.3.2信号系统设备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0年,具体应按照JT/T1218.3-2018执行。4.4机电4.4.1机电设备大修主要包括站台门、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给排水系统、水消防系统、AFC、清分系统、环控通风系统、空调、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区间动力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3的规定。4.4.2工控机、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计算机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4.4.3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继电保护类二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电池类设备大修周期应
8、不少于6年。4.4.4机械类设备(如站台门系统的运动和传动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动作频繁的设备,其关键零部件因腐蚀、磨损、疲劳以及老化导致的可预见性的缓变性功能丧失,可根据老化情况安排大修工作,周期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4.4.5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执行。4.4.6线缆类,机电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4.4.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5供电4.5.1主变电所系统4.5.1.1主变电所系统:主要包含开关设备、母线、各类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隔离开关、交直流电源、各类电缆及
9、光缆、保护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避雷装置、无功补偿系统等,相关项目见附录A.4.1的规定。4.5.1.2油式变压器、各类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4.5.1.3IlOkV(GIS)开关设备,35kV(IOkV)开关设备(SF6绝缘)、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隔离开关,避雷器、避雷针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4.5.1.4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各类保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4.5.1.5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大修周期为10年。4.5,1.6无功补偿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10、高压母线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4.5.1.7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4.5.1.8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5.2子变电所系统4.5.2.1子变电所系统大修主要包含开关设备、变压器、0VPD、负极柜、整流器柜、交直流电源、各类电缆及光缆、回流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等,相关项目见附录A.4.2的规定。4.5.2.2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4.5.2.3中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低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直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0VPD、负极柜,整流器柜,回流装置(
11、含排流柜、回流箱、单向导通装置)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4.5.2.4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0年,各类保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2年。4.5.2.5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为8年12年。4.5.2.6电力电缆大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其中车辆段和停车场直流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4.5.2.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5.3接触网(刚性、柔性)系统4.5.3.1接触网系统大修主要包括汇流排、接触线、承力索、架空地线、支
12、柱、软横跨、上网隔离开美,相关项目见附录A.4.3的规定。4.5,3.2柔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刚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8年。4.5.3.3柔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20%以上;b)局部磨损接近33%;c)接触线有烧断情况或有接头时;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500万架弓次;e)达到线路大修年限;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4.5.3.4刚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50%以上;b)接触线工作面距汇流排小于2mm时;c)接触线和汇流排有严重电烧伤或电磨耗情况;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
13、达300架弓次;e)达到线路大修年限;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4.5.3.5支持装置、定位装置、绝缘支架、支柱和基础等主要部件状态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时,应进行大修。4.5.3.6上网隔离开关,一般大修周期为操作次数不少于1万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4.5.3.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5.4接触轨系统4.5.4.1接触网大修范围包括接触轨、绝缘支架、防护罩及其附件,相关项目见附录A.4.4的规定。4.5.4.2接触轨的大修周期宜为50年60年。钢铝复合按触轨的不锈钢带厚度小于Imm或其状态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进行更换。4.
14、5,4.3绝缘支架的大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15年,隧道内宜为45年。绝缘支架的电气、机械(或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绝缘支架的状态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更换。4.5.4.4防护罩的大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15年,隧道内宜为45年。防护罩的电气、机械(或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4.5.4.5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4.6车辆及段场工艺设备4.6.1车辆系统宜按运营里程和运营时间开展架、大修。架修周期不超过5年或80万公里,大修周期不超过10年或160万公里。4.6.2车辆大修范围应按照J
15、T/T1218.2-2018附录B执行。4.6.3段场车辆专用工艺设备大修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可根据设备整体状态等提前或延后开展大修。4.6.4轨道工程车辆大修周期不少于6万公里或10年运营时间,周期以先到者为准。4.6.5将设备全部解体彻底检修,更换必要部件或系统,并对设备性能进行全面检测、调试以及试验,以恢复设备原设计标准,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对部分系统进行升级,提高原有性能。4.7建筑4.7.1建筑的大修范围包括桥梁、隧道、车站、车辆段、控制中心设施等,相关项目见附录A.5的规定。4.7.2土建设施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4.7.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前进行大修:a)衬砌裂缝裂缝宽度,且变形继续发展;拱部开裂呈块状,有可能掉落;b)衬砌变形、移动、下沉发展迅速,威胁行车安全;c)涵洞涵身严重变形或造成路基下沉;d)涵洞管缝接缝处明显错位、开裂,大量渗水、漏土;e)涵洞端墙、翼墙、护锥出现巨大变形,可能危及结构安全4.8房建4.8.1房建设施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6的规定。4.8.2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大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I级的为20年;屋面防水等级II级的为10年。4.8.3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