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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同时
2、,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提高我院办学知名度具有特殊意义。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第三条外专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应有利于学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第四条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担任,杜绝以外专充当一般教学劳动力的现象。二、外专工作制度第五条我院外专工作实行“合同约定、放手工作、热情服务、密切跟踪、及时反馈、目标评估、重在实效”的基本原则。所聘外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教
3、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我国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学院所聘外专应严格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工作和生活,有事外出、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外出要请假并由学院派人陪同。未经学院允许,外专不得从事与学院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的非法活动,严禁以不良思想侵蚀学生。第七条在外专聘用时,对外专来我院后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目标、评估方法及教学时间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约定。外专来院后,我院外专管理部门及教学、科研部门需向专家提供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作息时间等与工作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教学用品用具(约定由来校外专自备的除外),协助外专熟悉和
4、了解教学对象、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要求外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安排)。第八条学院由外专工作所在部门具体负责外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教学、科研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各项外专管理评估制度,建立外专教学水平考核标准,对外专的教学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教学成绩进行量化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外专应予以辞退。第九条外专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限按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休假、事假、病假和旷职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缺勤按学院的规定处理。外专自愿无偿超时超量工作,我院提供便利,但可能影响其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应劝说
5、其放弃。第十条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外专的工作积极性,使外专的主要精力用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和英语师资上,外专的授课时数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学时数。第十一条外专因工作需要,提出参加有关教学活动、观摩我方教师课堂教学等要求的,相关部门和涉及的教师应予同意并热情安排。第十二条要把外国专家当作学院的一员,和其他教职工享有同等的主人翁地位并编入教研室。积极开展友谊交往活动,丰富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组织适当的文体活动,积极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三、外专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学院为外专提供住所,并保证水、电、暖、厨卫、医疗、通讯设施齐全,安全可靠。对因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等不同需要增配或减配的设施设
6、备,需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或双方协商解决。电视信号源的提供,按广电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外专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中的其他事项,遵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学院外事工作办公室通过当地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暂住证以及其它相关证件及手续。第十六条充分尊重外专的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加强保卫管理,切实保障其安全。第十七条外专的作息时间和休假,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外专申请临时调整,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学院需要临时调整时,
7、应取得所涉及的外专明确同意。第十八条外专的教学工作中涉及需由我院向审批管理机关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向审批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和向外专本人出具的证明必须真实、客观。第十九条外专工作期满离校前,应将学校提供给外专的设施设备和其它教学用品用具交还学校,外专自备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用品用具,应提醒外专本人带走。双方明确不需归还和相互赠予的,应完善手续。四、外专安全制度第二十条学院成立外专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外事工作办公室和安全保卫办公室具体负责外专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外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工作和生活。第二十
8、二条外专公寓配备必备的防火、防盗器材、安装红外线报警器等设施,确保有效预防各种等级的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安全保卫人员对外专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外专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第二十四条学院外事工作办公室与各用人部门共同作好外专宗教信仰的管理工作。学院尊重专家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严格要求外专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不得以任何形式作涉及我政治、经济、军事或科技秘密等方面的调查,不得干涉我国内政。各用人部门应及时了解,发现问题随时向外事工作办公室反映。学院外事工作办公室与当地
9、国家安全局、外办、公安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安全及相关工作。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有关外专的安全管理问题。附件:XX职业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相关工作部门工作职责一、外事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制订和落实。2、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来华邀请和来华后的有关手续办理。3、协调和平衡各使用单位对外国文教专家的需求计划。4、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协同保卫部门作好外专的安全保卫工作。5、负责向外国文教专家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代表学院同外国文教专家签定工作合同。6、协同使用单位开展外国文教专家教学或科研工作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7、处理
10、与外国文教专家有关的事宜。二、外国文教专家所在教学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制订外国文教专家教学或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并提供必需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设备等工作条件。2、为外国文教专家配备政治素质良好、业务过硬的中方合作教师,中方合作教师名单于每年9月10日前书面报外事工作办公室备案。3、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和工作指导。4、组织外国文教专家参加本单位相关的教研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5、各教学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采取不定期的听课制度,督促检查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情况。6、主持开展外国文教专家使用效益评估。每一学期结束时,各使用单位在学生评估和外国文教专家自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估材料交外事工作办公室,
11、报告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及效益情况。在此基础上,及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外国文教专家,以帮助他们改进和提高工作。7、负责本系师生员工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情况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院外事工作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三、外国文教专家中方合作教师的职责1、外国文教专家中方合作教师为外国文教专家与所在系部、外事工作办公室间的桥梁纽带,应经常与外国文教专家保持联系,掌握其思想动向和工作情况。2、协助外事工作办公室和所在系部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生活、工作上的帮助,陪同外国文教专家外出和校内休闲。3、协助外事工作办公室和所在系部做好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宣传工作。4、经常到外国文教专家的课堂了解其教学情况。四、后勤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安全保卫办公室应将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把外国文教专家住地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外国文教专家住所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2、总务处应密切配合外事工作办公室做好外国文教专家住所的水、电、气等后勤服务工作,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