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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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应急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镇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所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存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坚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节约成本的原则。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
2、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六条按照部门职责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履行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实施审计监督;农发行镇雄支行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所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指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任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管理费、贷款本金、利息补贴等资金,不得损毁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
3、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县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总体方案,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核定规模、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支行下达。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县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
4、县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主要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主要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有原粮仓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成品粮仓库容量在300吨以上,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S)具有取得专业资质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管理人员;(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经营记录;(五)具备粮库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主要承储企业、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管理县级储备粮。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由
5、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支行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后,取消其承储资格;规模收回后,安排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储。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不得租仓储存,由承储企业使用自有产权的仓储设施就地储存管理。因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拆除重建、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仓储设施不宜继续储粮的,报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支行核实批准后,承储企业可采取委托代储等形式储存。未经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储存县级储备粮。第十五条县级储备原粮与成品粮的折算,统一按国家标准折率70%执行。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对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代储粮食由主要承储企业统一投
6、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助的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中解决。发生不可抗力的损失,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第四章轮换管理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常规储备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原粮和成品粮储存相结合,原粮定期定量轮换和成品粮不定期轮换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应急保供作用。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常规储存条件下,稻谷、玉米的储存年限为2年以内;成品粮储存时限以外包装注明的保质期为依据,最长不超过12个月;散装食
7、用植物油的储存年限为12个月,包装成品油以外包装注明的保质期为限。成品粮油销售时应预留必要的保质期限。第十九条县级储备原粮的轮换、销售、动用,原则上由主要承储企业负责,代储企业负责配合做好粮食出入库、供应等工作;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购销轮换,由相关承储企业按有关要求自主完成。第二十条建立轮换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镇雄支行(简称“计划下达部门”)逐年下达;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形势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年度轮换计划批次和数量。承储企业要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库点、数量、品种等要求进行轮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计划下达部门批准。除紧急动
8、用、集中轮换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原则上不低于县级储备规模的70%o(一)原粮储备的轮换一般按照同品种、同数量粮食循环轮换、储销分离、均衡轮换、整仓轮换的原则,每年根据储备粮的品种、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总体按照粮食储备总量的二分之一比例下达轮换计划,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的,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计划下达部门同意,轮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处理。建立灵活适度的储备轮换机制,赋予承储企业轮换灵活性,自主把握市场时机,促进储备轮换减亏止损、扭亏增盈。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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