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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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护、利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模型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市
2、、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指导。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下列城市建设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1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 .市政基础设施工
3、程档案;3 .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 .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 .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7 .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档案;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政和园林管理、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S)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划
4、计划方面的资料、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立项起,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约定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移交等事项。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收集、整理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相关建设工程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具体工作;属于市、县(市)重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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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 档案 管理办法